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243号

 

 

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威价办发[2010]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中有关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下一篇: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