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李艳龙律师团队胜诉案例: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孙先生与某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5.49亩的荒岭租于孙先生使用,孙先生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用于经营使用。2020年6月8日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孙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综合执法局认定孙先生厂房未经依法审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属于违法建筑,并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厂房。

收到该通知书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先生来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委托李艳龙律师团队为其提供厂房维权法律服务。

李艳龙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一系列调查,初步认定该地块涉及征收,综合执法局为配合当地政府征收,以认定违建方式企图减少对孙先生的补偿。后李艳龙律师指导孙先生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观点,判决撤销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客户案例


上一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否征求宅...
下一篇: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中,自建房能否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