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司办函〔2021〕1330号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司文〔2021〕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关,被政府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时,以自己名义代表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应当以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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