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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聊城拆迁胜诉案例:获赔49.3万!违法强拆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时其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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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聊城拆迁胜诉案例:获赔49.3万!违法强拆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时其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

发布日期:2022-01-20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裁判要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


二、违法强拆,对被征收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时其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同时要兼顾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征收人以及同一征收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裁判文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21)鲁1521行初79号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高志骞,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洪强,该办事处党工委委员。


原告金某诉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艳龙,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庞洪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房屋征收行政赔偿一案,经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鲁1521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经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作出了赔偿决定。赔偿决定中的赔偿标准是参照鲁价费发[2013]101号文件作出的,不符合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标准,故提起本案诉讼,请判决撤销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金万保等五人赔偿决定》并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作出赔偿。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对因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本案属于违法强拆,对被征收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时其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同时要兼顾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征收人以及同一征收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具体到本案,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被告主张应以同一征收项目内对其他村民的补偿标准即鲁价费发[2013]10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告主张应参照同区位类似房产价格12500元/平方米予以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从该条款可以看出,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进行安置补偿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前提。本案发生在河湖水系连通工程过程中,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征收同时进行,对涉及到的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土地征收部门已经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进行了安置补偿,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前期已对大部分被拆迁人补偿完毕后,仅对涉案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为基础确定赔偿标准依据不足,原告要求按照125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赔偿标准,本院参照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双方确认的房屋面积、结构,考虑房屋成新度因素,本院酌定以在上述标准确定的范围内就高计算,即484.68平方米×800元/平方米=387744元,附属物193.17平方米×120元/平方米=23180元,厕所120元,太阳能100元,空调100元,以上共计411244元,同时考虑到案涉征收工作于2017年启动,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即拆除了原告房屋,迟至2020年11月18日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自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至今已逾四年,原告仍未获得补偿,考虑经济物价上浮及强拆损害原告权益等因素,在上述补偿数额基础上上浮20%确定赔偿数额,即在411044元的基础上上浮为493493元。对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因其未尽到初步证明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被告在2017年11月17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已经批准通过了《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情形下,仍依据2013年的标准作出赔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金万保等五人赔偿决定》。

二、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9349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树新

审   判   员 陈文娟

人民陪审员秦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珊珊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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