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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拆迁胜案|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强拆,菏泽中院判定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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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拆迁胜案|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强拆,菏泽中院判定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22-05-20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欧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7行初194号

原告贾某,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帝东方红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中,区长。

分管负资人张红,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阳,菏泽市牡丹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缝设局,住址菏泽市东方红大街西段二所嘉苑。

法定代表人屠博宇,局长。

分管负责人任明敏,副哥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顺,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贾某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依法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艳龙,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管负贵人张红、委托代强人赵春阳,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任明敏及委托代理入玉忠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1882131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表示在法院判决确认强拆主体后另行就赔偿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强拆原告房屋的主体认定问题。尽管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对原告房屋被强拆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刑事立案,但是,公安机关经调查至今没有发现和确定强拆被告房屋的行为主体。根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欧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系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本案中,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被告牡丹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该房屋被拆除前已纳入被告牡丹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其他主体无强制拆除权利,被征收人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在被告牡丹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可以准定系其实施或者委托实施了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牡丹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其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应认定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于支持。原告等待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结果的期限,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被告牡丹区人民政府诉称的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足,对被告牡丹区人民政府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牡丹区人民政府早在2011年8月28日就发布公告,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至2019年5月16国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长达1年多的时间,两被告没有被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征收责,属于明显的急于行政,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今没有得到范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强拆原告贾某的房屋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贾某对被告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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