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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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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超越职权

发布日期:2021-10-24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一、裁判要旨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2.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未对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征收人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与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之后对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



二、裁判文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872号


三、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安镇政府),原审被告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浏阳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以下简称浏阳征拆所)、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浏阳国土局)、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新社区)、黄某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4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四、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本案中,浏阳征拆所与黄某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同年7月30日,永新社区受永安镇政府委托,组织人员将黄庆云的房屋予以拆除。无论是永新社区,还是永安镇政府,均不具有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中,黄庆云请求永安镇政府赔偿损失200万元,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及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黄某主张,请求的赔偿款与涉案房屋的补偿款性质不同,仍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现在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并赔偿租房损失。但是,在黄某的房屋已经通过补偿协议获得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即便其房屋被违法拆除,也不会造成其房屋的直接损失,请求赔偿缺乏事实根据。至于租房损失问题,因其选择货币补偿,征收管理部门不存在为其提供安置房屋的义务,请求赔偿房租损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黄某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未对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征收人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与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之后对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本案中,黄某与浏阳拆迁所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协议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年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仅保留六个月的剩余期限,至2015年11月1日黄庆云对补偿协议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2016年1月28日黄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对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已经届满,此时黄庆云已经丧失对涉案被征收拆除房屋土地的权利,在黄庆云没有证据证明拆除行为造成房屋土地之外其他合法权益损失的情况下,对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本应对黄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妥,本院予以指正。但鉴于黄某申请再审,再审不宜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裁判,本案不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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