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手机:18563708776
邮箱:lawyercxf@163.com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
裁判文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鲁14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德州市东方红路13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因忠,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风运,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浩,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鲁某。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城征补字[2021]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补正材料及诉前调解,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基本案情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4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德城政字[2021]21号《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堤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堤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鲁某位于桃园xxx单元的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2021年6月21日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7月29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德城征补字[2021]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2年2月14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搬迁催告书》。申请执行人认为鲁某之父鲁某才向其提交《委托书》复印件,授权鲁某才办理拆迁事宜和相关手续,其对鲁某才送达即视为对鲁某送达,但《委托书》原件已由鲁某才取回。被执行人鲁某认为该份委托书只是委托其父办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拆迁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委托代理的权限即应当终止,申请执行人向鲁某才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及催告文书不能视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及催告文书已送达被执行人,且该委托书已经被取回,即意味着该委托并未实际执行。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征收人父亲鲁某才已将委托书取回,该取回行为视为被征收人撤回对其父鲁某才的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申请执行人其后的送达行为不能视为已经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德城征补字[2021]22号、《搬迁催告书》送达被征收人鲁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德城征补字[2021]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