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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不按法定期限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居高律所征地拆迁逯见涛主任团队再获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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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不按法定期限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居高律所征地拆迁逯见涛主任团队再获胜案件!

发布日期:2022-05-06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裁判文书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鲁1428行初9号

原告韩某,男,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住山东省武城县,系原告韩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圣开,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


原告韩某不服被告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逯见涛,被告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负责人王玉国、委托代理人王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系山东省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祝庄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17年开始,本村进行征收动员工作,原告的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原告2021年9月18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被告于2021年9月22日签收后至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公开答复。原告认为,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向原告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由被告制作保存;

2.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以及是否应予公开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祝庄村村民韩某、祝某、常某、韩某签订的340国道以南、梁李路以西、武城县南环路扩建项目的补偿协议及评估协议书、单据凭证”,被告称该项申请内容非被告制作、保存的信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系被告制作、保存,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所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的政府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关于韩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并将该答复邮寄至原告处,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3月2日签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对原告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现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被告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韩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及时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不按法定期限对原告韩某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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