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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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包某诉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承办律师:杨明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案件结果:撤销被申请人《情况说明的函》,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包某,蒙古族,1961年出生,系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居民。其合法持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扎国用(2012)第000XX号及扎国用(2012)第001XX号,在鲁北镇XXXX建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用于居住。
2007年起,扎鲁特旗启动“舒雅居商住小区”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最初由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者,取得扎鲁特旗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7)第X号),拆迁期限为2007年11月12日至2008年4月30日。2007年12月,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与旗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地块出让用于开发。
2012年5月,旗风公司将“舒雅居项目”(在建及未建部分)转让给张XX(自然人),并约定由张XX继续使用旗风公司资质开发,同时承接未完成的拆迁安置义务。此后,该项目由张XX实际控制的扎鲁特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开发,项目名称变更为“鸿亚世纪小区”(系原舒雅居项目三期工程)。
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包某与鑫X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约定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回迁房屋位于“鸿亚世纪小区”。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一直未获得实际安置,补偿协议未得到履行。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经过
2025年7月25日,申请人包某通过EMS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其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理由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是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虽项目由企业实施,但政府不能推卸责任。
被申请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8日签收,并于同年8月18日作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书〉情况说明的函》,主要答复内容为:
1、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系鑫X公司实施,属于民事行为,政府未发布征收决定、未委托拆迁、未参与补偿协议签订;
2、申请人已与鑫X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应属民事合同纠纷,应向企业主张权利,而非要求行政机关履职。
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5年9月委托杨明轩律师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的函》;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三、律师代理意见(杨明轩律师主要观点)
杨明轩律师在复议申请及听证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政府是法定的补偿责任主体,不能以“企业实施”为由免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使征收行为由企业具体实施,政府作为征收权力主体,仍负有最终的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项目源于2007年旧城改造,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出让土地,全程主导,不能仅以未直接参与补偿协议为由推卸责任。
2、“已签订补偿协议”不等于政府职责履行完毕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与鑫X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但协议至今未履行,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安置。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负有监督补偿协议履行的职责,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协议未履行,政府应当介入处理,而非一推了之。
3、被申请人未能证明企业系独立实施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拆迁补偿系鑫X公司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未能提供鑫X公司取得拆迁许可或政府授权独立实施拆迁的证据。相反,项目演变过程显示,最初的拆迁许可由旗风公司取得,后经转让,鑫X公司承接了原开发项目,但政府始终未脱离关系。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四、审理查明的事实
通辽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2007年,扎鲁特旗建设局向旗风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进行“舒雅居”项目拆迁。2007年12月,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与旗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地块出让。2012年,旗风公司将项目转让给张XX,由张XX继续使用旗风公司资质开发,并承接拆迁安置义务。2021年,申请人包某与鑫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约定产权置换回迁至“鸿亚世纪小区”(即原舒雅居三期)。听证会核实,鸿亚世纪小区项目确系原舒雅居项目三期工程。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鑫X公司是合法的拆迁实施主体,亦未能证明政府已完全退出征收关系。
五、复议机关决定及理由
通辽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的函》以“拆除行为系企业实施”“已签订补偿协议”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但未能提供鑫X公司系合法拆迁主体的证据,亦未证明政府已完全退出征收关系,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
据此,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政行发决字〔2025〕1XX号):撤销被申请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书〉情况说明的函》;责令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六、案件意义与胜诉关键
本案是典型的政府以“民事协议”为由规避征收补偿职责的案件。杨明轩律师通过精准梳理项目历史、引用法规、指出证据缺失,成功促使复议机关撤销不当答复,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关键:
1、证据链构建:详细还原了项目从2007年启动、政府颁发拆迁许可、土地出让、项目转让直至补偿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政府始终未脱离征收关系。
2、法律适用准确:紧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政府的法定职责,强调补偿主体责任不因协议签订而免除。
3、事实突破:抓住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企业独立实施拆迁证据的弱点,指出其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对同类历史遗留项目、企业参与拆迁而政府推诿的情形具有示范意义,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中的积极作用。杨明轩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充分展现了专业行政法律师的实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