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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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与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中还将乱占耕地的罚款额由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由此可知,在耕地上建设房屋是不合法的,一经查处很有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二、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
众所周知,村委会、村民小组是农村建房的属地管理的主体单位,负有最直接的管理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并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还可以要求村民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既不办理手续,也不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批,就在耕地或者其他土地上私自建造的房屋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当然,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类似情况可另当别论。
三、超占、多占面积修建的房屋
当然,在申请建房的过程中,村民不要以为拿到了规划许可和建房许可,获得了上级部门同意就万事大吉了。在建设房屋的具体过程中,村民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同时规定村民在建房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下来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建房,不得出现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等行为。
也就是说,超占面积的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一旦村民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其多占的部分属于违建。同时,多建的房屋还会面临被拆除且不予补偿的后果。
四、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抢建的房屋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村地区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一旦征地拆迁范围划定公示后,许多人经常会通过抢栽抢建的方式获取更高地补偿。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细化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根据条例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所以,遇到土地被征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免得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五、非农村户口修建的房屋
“羁鸟念旧林,池鱼思故渊。”目前,有些人厌倦了城市的嘈杂,愈发喜欢乡下的田园风情。许多人想法子到农村弄一块宅基地并建房养老。
殊不知,依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只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才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城市户口是不允许在农村建房的。因此,非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农村建房也属于违规,相关部门也是有权利对违规建筑采取相应措施。
拆迁补偿律师:由此可见,如果出现以上五种情况,所建房屋都有可能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