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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律师代理诉菏泽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胜诉,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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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律师代理诉菏泽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胜诉,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9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裁判要旨


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距离征收决定时间长达三年半,菏泽市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变化幅度较大,菏泽市人民政府对此亦予以认可该评估价值已不能准确反映目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菏泽市人民政府以该评估报告为基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补偿价值证据不充分,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依据不足,亦应予以撤销。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17行初334号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琳,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张伦,市长。

出庭负责人徐一冰,副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朱效振,菏泽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干杰,省长。

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付某因与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撒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琳、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徐一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效振、魏保生、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董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付某诉称,原告在菏泽市牡丹区拥有合法的房屋一处,由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首先被告选定房地产评估公司程序违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是通知被征收人已经选定的评估机构。其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原告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21】第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此原告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征补字【202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21)第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涉案片区过半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涉案项目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已实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对评估机构的认同,故,原告主张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主体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征收利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涉案评估报告评估时点虽为2017年7月8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但征收补偿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距离征收决定时间长达三年半,菏泽市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变化幅度较大,菏泽市人民政府对此亦予以认可该评估价值已不能准确反映目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菏泽市人民政府以该评估报告为基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补偿价值证据不充分,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依据不足,亦应予以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征补字【20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21】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就原告付某的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天正

审    判     员  岳晓艳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保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马   文

书    记    员   赵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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