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手机:18563708776
邮箱:lawyercxf@163.com
裁判要旨
被告悦庄镇政府违法清理原告地上附属物,未行赔偿义务,客观上导致了相应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属直接损失范围,依法应由被告悦庄镇政府予以赔偿。
裁判文书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21)鲁0302行初55号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中心街1法定代表人李玉刚,镇长。
出庭单位负责人耿彩霞,副镇长。
原告任某诉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龙、周媛媛,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单位负责人耿彩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
本案由于被告悦庄镇政府违法清理原告地上附属物,未行赔偿义务,客观上导致了相应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属直接损失范围,依法应由被告悦庄镇政府予以赔偿。
因此,被告悦庄镇政府应当对前述赔偿款承担自强制清除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2020)悦政决字第4号处理决定,因不足以弥补原告实际损失,,应当依法撤销。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2020)悦政决字第4号处理决定。
二、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樱桃树损失1562元。
三、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看护房、线杆、P管、水池、水井、三相电损失603.76元。
四、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其他地上附属物损失30000元。
五、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利息损失(以33327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佳海
人民陪审员 杨宏波
人民陪审员 孙启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苗苗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