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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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
本案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朴偿条例》。上述规定明确适用的范围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本案原告持有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被告认为原告所在堤岭村在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是国有土地,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原告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了征收;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德城政字[2019]37号《关于堤岭棚户区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原告房屋区域内的大部分房屋已被征收,应认定该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激销被告作出的德城政字[2019137号房屋征收决定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故应确认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403行初40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托代理人刘洪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德域区东方红西路13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区长
出庭负责人杨振生,区委常委、副区长
原告李某诉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2020年3月1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作出(2020)鲁14行初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我院管辖。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刘洪宁,被告德城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杨振生及委托代理人张宁、吴鲁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德城政字【2019】137号《关于对堤岭户区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争议焦点
1、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是否应于撤销?
法院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应在区分土地性质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并符合公共利益。本案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朴偿条例》。上述规定明确适用的范围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本案原告持有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被告认为原告所在堤岭村在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是国有土地,在土地性质已经改变的情况下有部分居民没有到国土部门去换证,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无在案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了征收;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德城政字[2019]37号《关于堤岭棚户区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该案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针对原告所在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原告房屋区域内的大部分房屋已被征收,应认定该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撤销被告作出的德城政字[2019]37号房屋征收决定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撒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故应确认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违法。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德城政字[2019]37号《关于堤岭户区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德城政字[2019]37号《关于堤岭相户区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一超
审 判 员 李新华
人 民 陪 审 员 靳占星
书 记 员 邢林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