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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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理。
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应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来看,行政主体在作出某种行为承诺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活动后,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已经形成的法律状态,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的既得权益和合理预期加以保护,否则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公权力计划变更其原有的公权力行为和决定时,必须考虑相对人已经取得的权益,或者即将必然取得权益的保护问题。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行政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机关,应当承担比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加严格的义务,自我约束理应更强,更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上述变更协议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撤销上述变更协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8行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257168607,住所地梁山县美的亚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继续履行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和诉讼要素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