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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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831行初25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北雪村。
法定代表人王栋,主任。
出庭负责人丁明恩,副主任
原告郭某因要求确认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龙、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出庭负责人丁明恩、委托代理人陈明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告在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铁炉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近期原告被告知其土地被征收,但是未收到任何合法的手续。2020年4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土地地上物强制清除,并对土地原状进行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侵占。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法定审批及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对原告合法所有的地上附属物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承
包土地上附属物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原告郭某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前,未向原告郭某下达责令限期移交土地的决定,被告直接将原告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由于上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子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郭某涉案承包土地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翠华
审判员 王衍雪
人民陪审员牛长增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记员 孔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