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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济南拆迁律师:《答复书》未明确各相关占地企业的具体名称、位置和占地亩数等,视为未进行全部调查,法院可判决撤销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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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济南拆迁律师:《答复书》未明确各相关占地企业的具体名称、位置和占地亩数等,视为未进行全部调查,法院可判决撤销重作!

发布日期:2021-08-29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判决要旨


原告对自己合法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被非法占用搞建设,向所在地的职能部门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非法占地查处,区资源局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具有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职能。但区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未明确各相关企业的具体名称、位置和占地亩数,不能证实对涉案的160.91亩进行了全部调查。故原告主张被告重新调查作出答复的请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文书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115行初74号

原告:刘某等五人。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洪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东,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胜业,职务:副局长。


原告刘某等五人诉被告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简称:区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区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等五人及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刘洪宁,被告区资源局出庭负责人徐胜业及委托代理人刘瑞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等五人诉称,原告是济阳区曲堤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自承包后一直合法使用。2017年开始,济阳区曲堤镇人民政府和村里签订协议租赁涉及原告的承包地,自2019年开始镇政府及村委会非法以租代征行为将属于原告合法承包地让一些企业非法侵占进行建设,并未给原告任何合法的安置补偿。其以租代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告邮寄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了《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答复书》告知涉案土地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据原告了解涉案土地并没有合法手续。综上,被告的答复明显违法,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请求依法确认2021年1月12日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2、依法撤销被告于2021年1月12日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答复书》,并对原告提起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请求依法立案查处。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答复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照片、租赁合同。


区资源局辩称,首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答辩人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答复,答辩人的答复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其次,答辩人的答复符合事实,程序合法, 求撒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收到原告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法占地行为,故答辩人的答复符合事实,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撒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查清事实,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答复书》;相关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刘某等五人以邮寄方式向区资源局提出《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区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非法侵占济阳区曲堤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归属于申请人的合法承包土地160.91亩进行建设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月12日,区资源局向五原告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你们《非法占地查处中请书》中涉及的土地没有说明土地的四至,经与刘某电话联系,你们反映的土地四至为曲白路以西,官庄村以南,原南街窑厂以北,新隆海工业园以东。经调查,你们《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中反映的事实不存在。上述土地范围内的企业用地均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本院认为,区资源局为证明其作出的涉案答复行为符合事实,程序合法,提供了1.《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2.《答复书》;3.相关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原告已经依法申请,对申请地块的位置和面积已经明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该文件系被告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依据的不动产证及许可证仅仅是书面核实并没有现场调查确认涉案证书是否是涉案地块土地,各证书所在位置和占地面积;对证据3各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原告涉案土地至今未经合法征收,原告等人也未取得合法的安置补偿,施工单位不可能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且不动产证书中没有宗地代码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是依法办理,涉案证书共涉及四个单位,原告经核实证书中所载明的用地面积共计83.6亩左右,即便是有部分项目取得手续, 也不能证明涉案项目占用的160.91亩土地都有合法手续。

济南拆迁律师

上述证据中被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及与证书面积是否一致的现场勘侧文件,能够证明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对此,资源局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经查阅原告的申请,原告申请书中并没有明确其反应涉案地块的具体四至经电话与刘进良核实,原告称其反应的地块四至为曲白路以西、官庄村以南,原南街窑厂以北,新龙海工业园以东,后被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与相关企业核实,涉案地块上的相关企业向被告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应的规划、施工、用地许可证,因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故被告未进行立案调查,在未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下无需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综上,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区资源局对五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具有答复的行政职能。关于调查的面积,原告在申请书中明确为160.91亩;关于调查的四至范围,原、被告双方通过电话联系亦确认为曲白路以西,官庄村以南,原南街窑厂以北,新隆海工业园以东。而在被告提交的相关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中,不能证实其调查的四至即为原告所申请的四至,且原告申请调查的亩数为160.91亩,被告亦未在答复中明确各相关企业的具体名称、位置和占地亩数,不能证实对该160.91亩进行了全部调查。因此,被告区资源局所作出的涉案答复,因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撒销被告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刘某等五人作出的《答复书》、被告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原告刘某等五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勇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柏民

人 民 陪 审 员   郑庆明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花


相关标签:山东拆迁律师,山东征收律师,山东征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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