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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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1、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予以答复。
3、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判决文书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1428行初22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亚琪,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46。
委托代理人姜荣发,武城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刘志兴,局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城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向被告武城县自然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邱亚琪,被告武城县自然资源局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常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荣发、林绍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 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城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原告张某2021年2月2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城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