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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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莫旗政府)针对尼四小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居民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1年9月19日,莫旗政府作出莫政字(2011)85号《征收决定》,对房某某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莫旗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房某某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2012年2月1日,莫旗政府对房某某作出莫政征补字(2012)5号《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莫旗政府于2012年4月30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12年5月10日,莫旗政府将《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给房某某。
莫旗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旗政府决定对被执行人房某某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并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莫旗政府在2012年4月30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2年5月10日才给被征收人房某某送达《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裁定对莫政征补字(2012)5号《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文书的送达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保留相关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被认定程序违法。
本案表明规范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相关文书送达的重要性,行政机关未及时送达相关文书,直接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进一步提高程序意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