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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分享一个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7 14:15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孙女士是某街道新民村的村民,在该村有一处房屋,房屋的权利人为其父亲,该房屋为70年代分配居住的知青房,现在孙女士的父母均已经过世,随着棚改旧改项目的进行,该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而孙女士父母的房屋在棚改旧改项目占地征收范围内,201835日某街道办事处拟对新民村进行征收拆迁,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孙女士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所以孙女士没有签字同意进行搬迁。2018728日,该街道办事处在未经孙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了孙女士的前述房屋,孙女士获知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后,找到该街道办事处进行理论,让孙女士没想到的是该街道办事处居然拒绝承认孙女士的房屋是被其拆除,把责任归咎于孙女士的房屋老旧,自然坍塌,对于该街道办事处的这一答复孙女士显然难以接受,但确因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房屋是由某街道办拆除,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无法维权,孙女士心急如焚。

     后来孙女士通过报纸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陈旭峰律师,听完孙女士的陈述之后,陈律师告知她虽然现在她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屋是被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根据孙女士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某街道办作为此次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和搬迁主体,保护被征收人的角度,一般推定孙女士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体即某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某街道办未给孙女士下达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某街道办拆除孙女士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孙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完陈律师的分析之后,孙女士的心情终于平静下来,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最后,经过陈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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