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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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为济南天桥区大桥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登记在被告朱某名下。2019年为了实施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该房产遭到拆除。被告朱某与街道办拆迁小组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面积340.9平。因被告朱某及其他子女均不在本村居住,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屋扣除属于被告的183平,其余归原告。案涉房屋附属物均为原告修建。
现如今,拆迁协议签署后,被告朱某拒不承认协议约定的内容,拒绝向原告支付院内附属物补偿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朱某自判决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地上附属物补偿费25410元;
被告朱某自判决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搬家费5453.4元;
被告朱某自判决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按时搬家奖励费8000元。
当事人为表达对李艳龙主任、牛川鲁律师的谢意,特送锦旗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