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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滨州拆迁胜诉案例:对宅基地提起变更登记申请的,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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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滨州拆迁胜诉案例:对宅基地提起变更登记申请的,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否则违法!

发布日期:2021-10-11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一、判决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情况办理。


二、裁判文书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1681行初70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牛川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志强,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二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MB28577961。

法定代表人丁峰,局长。

第三人邹平市长山镇范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范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26B479343376

法定代表人朱学峰,主任。


原告赵某不服被告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邹平自规局)宅基地更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邹平市长山镇范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公村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牛川鲁、荣志强,被告邹平自规局委托代理人张宝、薛宝,第三人范公村委法定代表人朱学峰及委托代理人刘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变更登记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2、被告履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关于设立邹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邹平自规局,由该局统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因此,受理原告的集体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申请是被告邹平自规局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系行政案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1月6日收到原告的宅基地变更登记申请,应按该条例的上述规定作出处理。但时至原告起诉时,仍未收到原告的书面告知材料,不符合该条例的上述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被告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赵某的变更登记申请未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告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赵某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迎 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序 文

人民陪审员 于 晓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梦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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