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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菏泽拆迁胜诉案例: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安置的情况下,实施停水、停电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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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菏泽拆迁胜诉案例: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安置的情况下,实施停水、停电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22-03-30 00:00 来源:http://www.sdchaiqian.cn 点击:

裁判要旨


在征收工作中,停水、停电、设置围挡等行为属于征收工作的一部分。供水、供电等企业按照政府的指令,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系配合完成征收工作,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承担。

根据先搬迁后补偿的原则,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安置的情况下,指挥部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给原告造成实际生活困难,该行为违法,郓城县张夏庄棚政指挥部作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停水、停电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郓城县人民政府承担。关于设置围挡的行为,郓城县人民政府虽主张该行为由第三人施工单位实施,是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但郓城县人民政府作为棚改建设和土地征收的主体,应当对其征收范围内的行为承担相应贵任。原告房屋周围设置围挡,未给原告留有出路,致使原告只能在施工道路出行,给原告造成实际生产、生活上的影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7行初312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博,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6001号。

法定代表人谷永强,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博,郓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栋,郓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郓城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曾耀华,总经理。

第三人郓城县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郓城国瑞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齐鲁平,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供电公司(简称郓城供电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广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第三入郓城县自来水公司、郓城县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供电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博、逯见涛,被告出庭负责人徐龙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博、梁栋,第三人郓城县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戚聿革、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起诉称,2019年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被告作出了郓征公告(2019)4号拟征地公告,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价值与面积的问题一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初,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断水、断电,并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四周进行围阻,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出行,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该行为目的是迫使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尽快搬离。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断水、断电及破坏正常通行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上述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在征收工作中,停水、停电、设置围挡等行为属于征收工作的一部分。供水、供电等企业按照政府的指令,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系配合完成征收工作,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承担。本案中,郓城县张夏庄棚改指挥部作出的《敬告》明确写明了停水、停电的时间,且与实际停水、停电时间相符,能够证明第三人实施停水、停电的行为是按照指挥部指示命令而实施。根据先搬迁后补偿的原则,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安置的情况下,指挥部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给原告造成实际生活困难,该行为违法,郓城县张夏庄棚政指挥部作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停水、停电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郓城县人民政府承担。关于设置围挡的行为,郓城县人民政府虽主张该行为由第三人施工单位实施,是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但郓城县人民政府作为棚改建设和土地征收的主体,应当对其征收范围内的行为承担相应贵任。原告房屋周围设置围挡,未给原告留有出路,致使原告只能在施工道路出行,给原告造成实际生产、生活上的影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应确认郓城县人民政府设置围挡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某房屋实施停水、停电、设置围挡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天正

审判员  岳晓艳

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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